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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京百泰教育;动产的物权变动

录入:南京百泰教育  时间:2017/3/21
摘要: 南京百泰教育为大家整理了《经济法》知识点:动产的物权变动,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。

知识点:动产的物权变动

一、动产的所有权

(1)一般动产:交付生效

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,自“交付”时发生效力,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。

(2)特殊动产:交付生效+登记对抗

船舶、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、变更、转让和消灭,未经登记,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。

二、质权:交付生效

以动产设定质押的,质权自“交付”时设立。

三、抵押权:登记对抗

以动产设定抵押的,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。但未经登记,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。

四、特殊的交付方式

(1)简易交付

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,权利人已经先行占有该动产的,物权在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变动效力。

(2)指示交付

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,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,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“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”代替交付。

(3)占有改定

动产物权转让时,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,物权转移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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